2006年8月2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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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类调解书当事人拒收也生效
密轩

  案情回放
  高某在自家口粮田上栽种的多棵樟树都长到7米多高10多厘米粗,树根延伸到了郭某家的口粮田。郭某的口粮田因此逐年减产。后郭某将高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高某赔偿300元。庭审过程中,双方达成协议,高某赔偿郭某200元。经审查确认,法院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且由当事人和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签字盖章。郭某担心高某反悔,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。法院应其请求制作了调解书。但当法官将制作完成的调解书送到双方当事人手中时,高某突然反悔,拒绝签收调解书。

  法官解释
  高某拒收调解书的行为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,调解书早在庭审时,双方对协议签字盖章后即发生了法律效力。
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,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,经法院审查确认后,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,并由当事人、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此时,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生效。
  这种情况下,假如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,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。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,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,调解协议依旧生效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,另一方可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
  法官提示
 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一般情况下,调解达成协议,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。
  但四类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,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: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、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、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,还有一些案情简单、调解内容简单的案件。对这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,法院将记入笔录,由双方当事人、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此时,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,法院也将制作并送达,但当事人是否拒收都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。